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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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