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的相关意见,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现将2011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请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节日
放假期间
节日 |
放假期间 |
调整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
元旦节 |
1月1日至3日 |
1月20日 |
春节 |
2月2日至8日 |
2月24日 |
清明节 |
4月3日至5日 |
4月20日 |
端午节 |
6月4日至6日 |
6月20日 |
中秋节 |
9月10日至12日 |
9月20日 |
国庆节 |
10月1日至7日 |
10月26日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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