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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办理事项



一、办理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文书编号:210313)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封存。

(二)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停业到期,请及时携带《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或续停业,否则我局将对停业到期业户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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