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热点典型问答
1.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建筑中涉及的设备,对于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应就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业),但是根据粤地税函[2004]720号文件《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可减除设备的价值。请问这两项规定有冲突吗?是否还可以减除设备后计缴营业税?
答:之前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粤地税函[2004]720号列举)。即凡是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其价值。但按照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以在计税营业额中减除,但是施工方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不能减除。请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2.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这里的是指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问:有关关联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就可以不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权益性投资是否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是不受通知第一条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关于权益性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每年都需要备案?还是只备案一次,以后年度都适用?
答: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必需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进行备案、认定。因为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会发生变化的,需要每年进行确认。
5.问:我公司有安置残疾人就业,请问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才能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6.问:如何理解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
答: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7.问:企业以前年度结存的福利费,执行新税法后是否需缴纳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点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8.问:我是南城区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三月取得首佣收入6392.76元、续佣收入11404.50元,短险收入125.58元,奖励657.72元,我应该交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您取得的保险营收入应缴纳的各税应为:
1、取得的佣金收入18580.56元
(6392.76+11404.50+125.58+657.72)
2、计算应扣除的展业成本:18580.56*40%=7432.22元
3、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18580.56*5%+18580.56*5%(7%+3%)=1021.93元
4、依据计算后的余额:18580.56-7432.22-1021.93=10126.41元
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126.41*(1-20%)=8101.13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8101.13*20%=1620.23元。
■、无牌饮食经营户能否领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因此,无牌饮食经营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A 公司承接一项货物运输业务分给个人运输,现A公司取得个人到前台代开的货物运输普通发票,那么A公司取得的普通发票能不能抵营业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可凭联运方(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另根据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家政服务企业员工服务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吗?
根据《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员工制家政服务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家政服务收入才免征营业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物业管理场所,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相关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的支出能够单独核算。
但是,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可以税前扣除的装修费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八、我司是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商品储备业务,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第二项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合同及发票,但截止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费用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进行扣除吗?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才能扣除。
■、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收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需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相关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营业税。
1.企业为贵重财产所购买保险,参加财产保险,发生的保险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对企业为贵重财产购买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我公司跨年度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011年7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某个体工商户利用自己的车辆为其他企业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 企事业人员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我公司销售厂房一幢,同时打包销售厂房内的生产设备线,请问应如何缴纳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此,该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 我们是家政服务企业,现在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我的车从珠海过户到广州(车主已换名),已上了广州牌,现想办理车船税迁移,需什么手续?
车辆过户无需办理车船税迁移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的规定,若您的车辆过户前已经缴纳本年度车船税,现所有人无需重复缴纳车船税。您可保留车辆过户资料、前车主缴纳车船税的凭证等相关资料备查。
■. 小企业向银行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 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 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 新购置车船从什么时候开始要申报缴纳车船税?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应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天内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当年的车船税应纳税额为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 只填写“客户”或“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所对应的相关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只填写“客户”或“个人”抬头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票据,所对应的相关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建筑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取的赔偿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建筑公司从开发商处索取的赔偿金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工程款和赔偿金应一并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 土地使用税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减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 本人与朋友共同购买一普通住房,该朋友已有购房记录,而我属首次购房,请问可否享受契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 企业对厂房进行扩建,扩建后如何确定该厂房的计税基础及折旧年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固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企业促销赠送给客人的礼品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 我公司为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需要哪些资料,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纳税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可以通过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的电子版。
其中“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 经营地点改变了,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当经营地址变更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某企业因管理和企业形象的需求,由企业统一订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如何适用新法计征个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 某运输公司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由东莞运到外国码头,请问该公司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因此,该公司取得的该笔运输业务收入如符合财税【2010】8号文规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可见,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税。其具体范围分为五大类:(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即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5)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 夫妻房产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的方法。那么,所谓无正当理由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退休后单位聘用,支付工资是否与退休金合并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如果您退休后被企业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职工集资建门面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职工个人分配,情况比较复杂,关键在于门面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门面房产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个人在其中的出资,应视同单位对个人的借款,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时应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单位将租金对职工个人进行分配时应视同偿还购房的借款利息,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职工个人拥有产权,但是以单位名义对外出租,应视同职工个人先将门面房租给单位,单位再转租出去两种经营行为。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单位将租金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分配给个人时,职工个人取得的分配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如果单位和职工个人拥有共同产权,租金收入应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属于单位的部分并入单位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的部分在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将自己所属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给个人,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婚姻介绍所经营涉外婚姻介绍,婚姻介绍服务套餐中包括为顾客提供征婚、介绍、咨询和书信翻译等有偿服务。请问:该婚姻介绍服务套餐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据此,婚姻介绍所提供的征婚、介绍服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婚姻介绍劳务。但对于其提供的咨询、书信翻译等劳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对于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外资企业2003年租用集体土地,缴交土地使用税从何时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应从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外商投资企业何时开始缴纳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根据其“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是否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有何政策规定?
答: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加盖财务印章的发票是否可作为有效合法的凭证入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该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2011年2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而2011年2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才能作为有效凭证入帐。
■、纳税人遗失电子发票如何处理?
遗失电子发票仍然按目前规定办理登报声明等相关手续,但纳税人必须登陆系统作废遗失的电子发票。必须注意的是:1.由于系统暂时不提供发票补打功能,每张发票只能打一次,请客户一定要保管好发票。2.根据省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1)如果仅仅是丢失发票,由业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向开具方申请开具上述证明。(2)如果丢失的发票要红冲,由业主向开具发票方出具说明丢失已填开发票联相关书面材料、证明以备查,然后按红冲、作废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
■、某公司聘请一员工有国内身份证也有台湾居住证,对于该员工交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是按国内人员还是外籍人员的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可按外籍人员的标准扣除费用,如不符就按国内人员的标准扣除费用。
■、顾客按积分换取超市无偿给予的商品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3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做为公司福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员工薪金计提个税吗?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属于取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企业对办公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不并入房屋原值,不缴房产税。为此想请问装饰、装修费是否应缴房产税?可否列入房产原值或分期摊销?
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所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和证券承销机构的佣金、手续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所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佣金,手续费,会计处理上是冲减资本公积,并不作为费用处理,税务上此笔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会计上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也可视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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