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聚焦
1、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作为促销赠送的一些小礼品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赠送的小礼品是否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作为促销赠送的一些小礼品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收入。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参加企业的有奖活动取得的销售商品时取得的赠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况下另购一套普通住房可否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政策可知“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因此未结婚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房的情况下另购一套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的优惠政策。
3、我昨天买了套二手房子,1995建成,房产证是2010年的,88平方,本人是购买第一套自用房,请问如何缴税?
答:房产交易过程中的计税价格,是根据双方成交价、房管部门评估价或税务机关最低核价,三项价格中选取其中最高一个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根据《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据您所表述的情况答复如下: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据您所述,该转让房产证为2010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此,如果卖方所转让的房产不属于唯一生活住房,则卖方应缴纳税费如下: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税额依7%征收;县城5%)、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依3%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计税价格减除发票原价后依20%的税率征收;不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按计税价格带征3.5%的个人所得税)。买方如属于购买唯一住房的,应缴纳1%的契税。请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证明,来确认纳税人能否享受唯一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业主逾期交付商品房购房款的滞纳金,是否要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业主逾期交付商品房购房款的滞纳金应并入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
5、、我公司在2010年5月后将整体资产转让给当地集团公司,请问我们发生的转让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6、、科技馆举办的科普活动,门票收入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六、(一)所谓“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所以,科技馆举办的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交营业税
7、外资企业、外籍个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4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因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栋写字楼,已实际交付使用,但仍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这种情况是否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需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开发以外,其他开发产品确认为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即“(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9、A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因B公司不能向银行归还借款,A公司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A公司该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10、企业厂长得到县政府的奖励,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该厂长获得的县政府奖励,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我公司为提高员工福利,准备5月份为员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全年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将保险费分摊到全年12个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对文件中所指“当期”即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的当月,而不是享受保险金的当年,也就是说不能分摊到全年各月工资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3、我公司有一辆载货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没有注明自重多少吨,只有总质量或核定载质量,应如何确定车船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第五点规定:“对于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14、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交土地增值税。
15、职工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6、我公司是树木公司,近期我公司承包了约100万的树木种植工程,请问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受托种植树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因此,受托种植树木的纳税人应缴纳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及所得税。
17、外籍人员一次性取得半年奖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外籍人员一次取得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18、我公司出租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但承租人延迟交租每半年才支付一次租金,请问我公司应按半年还是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因此,你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应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19、我公司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以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合计数为计算基数,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你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分别(而不是合计数)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某员工本月通过慈善部门向灾区捐赠,由于捐赠当月该员工取得了月度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扣除捐赠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正常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以当月的工资薪金或者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依据。
21、个人独资企业向B公司投资,在2010年度取得B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请问是否作为当年经营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2、在银行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不需缴纳印花税。
23我公司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并已清算,但清算结束后又销售了几套房,那么这几套房的土地增值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需按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4、请问出售面积为130平米,已购买超5年的二手房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税[2009]157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不超过120平米)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所以你是需要差额缴纳营业税的。
25、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接受捐赠时应怎样缴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中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因此,企业接受的捐赠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年度终了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26、企业派遣一个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到省外去承建一项工程,该建筑项目部是否需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因此,该建筑项目部应按企业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7、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8、本人有50平方左右的土地想赠送给自己的外孙,问现在赠予外孙要纳多少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因此,您将土地赠与外孙需缴纳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您的外孙需缴纳契税(税率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29企业为医院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0、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收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公司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1、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软件企业,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所得税适用税率?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2、请问公司为外籍个人直接支付给房东的房租(发票开具给公司),以及为外籍个人直接支付给学校的子女学费(发票或收据开给公司),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里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文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否进行了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适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其它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34、《广东省地方税务通用定额发票》所取消的面额是否有报销入账期限?
答:根据粤地税函[2010]646号《关于做好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上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500元及以上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100元面额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按相关规定,停止使用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是在以上规定日期内取得的可进行报销入账,而在超出日期取得的不得报销入账
35、纳税人接受委托拆除建筑物和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第二点规定,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6、汽车驾驶培训业务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营业税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7、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房产买卖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转让。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38、因为资金紧张,企业向私人借款,每期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处理如下: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9、个人将祖传的玉器和珠宝通过拍卖市场进行拍卖,不能提供完整的财产原值凭证。请问个人所得税要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点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玉器和珠宝,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拍卖品若是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0、民办幼儿园除提供一般的养育服务外还开办的特色班另行收费,问收取的特色班收入能否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因此幼儿园开办的特色班收费并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
41、参加养老保险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用再续费?
答:根据社保费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是指到达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条件,与可以不再续费没有必然的联系。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的相关规定,在岗的人员也就是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从2006年7月份起,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及缴费基数挂钩,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待遇就越高。因此,只要还在工作,无论是否缴足15年,都应该继续缴纳社保费。
42、某公司于2010年出租一幢办公楼,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该公司应如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进一步明确,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3、公司计提了应支付给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股利,但由于股东一直没有来收取,因此公司仅仅挂帐,并没有支付,请问该公司要代扣代缴股东的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即应认为所得支付,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4、地下建筑用地还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吗?如何计算应税土地面积?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45、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暂无法确定计税金额,请问是否要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6、某企业2010年企业才开始生产经营,对于其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明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该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选择上述其中操作进行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税函[2009]9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2010年作为开办费扣除,也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进行分期摊销。
47、我在珠海的一家企业工作,一年下来总的收入超过了12万,按规定要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不过我的户口在外地,不在珠海,现在只是在珠海工作,想请问一下,我应该在哪里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您在珠海的一家企业工作,应向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珠海地税局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
48、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发绩效工资,应怎样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绩效工资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适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9、我于2011年1月购买了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广东省契税税率为3%。因此,你购买的住房若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和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按1.5%征收。
50、我公司是建筑设计公司,现购买一套设计软件使用期限20年,该套软件每2年或3年要更新一次,费用也比较大,请问该套软件可否缩短摊销年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五)项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建筑设计公司购买的工程软件,可提供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按上述规定年限摊销。
51、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2、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的规定,其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将个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更名至自己名下,由于同属于一个投资主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未发生变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更名手续时,不缴纳契税。
53、某公司借款,请外国企业为该公司担保,该外国企业在境内无机构、场所。现该公司需支付该外国企业的担保费,请问应如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该公司应按支付担保费用全额依10%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54、本人赡养了一孤寡老人,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老人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赠与给我,此房产赠与环节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赡养双方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55、我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现为派遣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在计算营业税时能否从计税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在营业税计税依据中允许扣除的保险不包括商业保险。
56、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7、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达到折旧年限需要报废,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该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3.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4.该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58、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其计税营业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一款规定中所称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扣除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应对其取得的工程款全额征收营业税。
59、、我公司无租使用股东私人的房产作为办公楼,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股东名下的房产,产权不属于该公司,不能作为企业自主房产缴纳房产税,应视作无租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你公司无租使用股东私人的房产作为办公楼,应由你公司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60、企业之间签定厂房租赁合同,一方因其它原因未到期终止合同或不再出租给另一方而需赔偿一笔违约金,请问,这笔赔偿款开具发票需缴纳哪些税收?
答:第一种情况,出租方终止未到期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企业所收取的违约金,是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企业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承租方终止未到期合同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同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61、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与外商共同合资成立一合资企业,2009年合资企业有利润,因在“两免三减”期内,合资公司免交企业所得税。现合资公司拟向股东分配利润,请问,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润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你公司所分得的利润可以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62、我司发票在快递公司寄送过程中由于快递遗失导致对方公司无法收到发票,请问需要补开的话怎么处理?
答:根据《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帐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X年X月X日取得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63、我们公司是主要以商业地产发展为主的企业,现公司已预收了大部分铺位的10年的租金。问题是我们企业需要一次性计提营业税吗?还是可以按年限来进行分摊计提营业税?分摊计提营业税需要什么规定?企业所得税又是怎样规定?
答:(1)关于预收租金的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以您公司预收到租金款项的当天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一次性计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2)关于预收租金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因此,您公司预收租金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4、、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并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现以其名义再开一修理修配车行,问能否继续享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吗?
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因此若残疾人年度应纳所得额在上述范畴,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65、、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去所取得的转租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66、我酒店对营业大楼进行中央空调设备替换,替换后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67、我公司处于旧厂房片区,政府对该片区进行改造并根据搬迁规划按规定标准给予我司搬迁补助,我司用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另外一地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的生产经营厂房。请问我司取得该项搬迁收入是否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第二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你公司取得的搬迁收入,在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68、企业将承接的软件开发业务的其中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公司开发,请问:企业从事该项软件开发取得的收入能否按差额计算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目前,提供软件开发劳务未有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因此,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
69、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对建筑物的清冼以及修补作业,请问,公司是按照3%的税率还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呢?
答: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冼、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5%。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修缮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3%。你公司如果是兼营营业税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70、我公司的消防设施开始老化,现需要更换新的消防栓,请问新更换的设施价值是否要记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点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所以,你公司新更换的消防栓,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71、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置费是否应征营业税?
答:1、根据国税函[2004]13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税函[2003]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3、根据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2、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理分摊。
73、化妆品制造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4、企业差旅人员通过网上订电子机票,没有机票作报销凭证,能否凭网上下载打印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原始凭证入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75、、问:企业支付给中介单位和个人的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76、问:公司的股东出资未到位,该公司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7、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中、小学教育培训,是否可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以,教育投资公司提供中、小学教育培训,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该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78、问:电子商务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电子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也应缴纳印花税。
79、问:某自然人收到其堂哥赠与的商铺一栋,问其受赠时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交多少?
答: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收到堂哥赠与的房产,受赠人要交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0%计算缴纳。
80、问:旅行社收取的组团收入是否可以扣除该团的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一切费用后,以净额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导游及司机等有关人员的费用只是其成本、费用项目,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
1、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
2、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81、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82、问:我以个人的名义借钱给一家公司,请问我的营业税怎么交纳?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后暂未对此作出明确或变化,所以你目前的营业税应该按“金融保险业”来征收,税率是5%。
83、问:企业将产品摆放在商场内进行促销,而商场向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等费用,请问商场取得返还收入等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84、问:某公司会计咨询,我公司将办公楼整体对外出租,租期三年。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承租方将三年的租金一次性交付,我公司将给一定的优惠。现我公司一次收到三年的租金,应如何纳税?可分年度缴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为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你公司一次性收到三年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分年度缴纳。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的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预先收取租金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的预收款的当天。
85、问:我们公司请了几个人,但没有帮他们购买社保,我想问下:1.他们的报酬支出可否在税前列支,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下会不会当调增项.2.他们的报酬是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您公司请的人员可根据上述个人所得税标准判断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是工资薪金的按月申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劳务报酬的按次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您单位应按受雇的人员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目前企业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不与是否购买社保挂钩;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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