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汇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纳税人:
现将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汇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 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也无论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定额征 收),均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汇算清缴。
二、申报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曰起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曰起60曰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汇算清缴。
3、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
三、报送资料
A查账征收企业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年度纳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备案或审批事项相关资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税前减免税企业提供4 如果委托中介机抅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 式二份〉;
5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自查表(一式二份〉;6 主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核定征收企业
1.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自查表(一式二份〕; 2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问题〔查账征收企业〕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 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7月;9月1曰(含)以后的生产经 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丨月。其2011 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X 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二〖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X 4/12
全年应纳税额二前8个月应纳税额十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今年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税政策作了大改变,纳税人如需要了解新政策执行,可以登陆东莞市地税局网站
3、申报方式:企业填好所有表格后,将相关资料交到二楼管理股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到前台进行申报缴税。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排税务分局 2012年2月19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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