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种养饲业的免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0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2003]157号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
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解释:
1949年,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了《农业税条例》。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根据《农业税条例》第四条规定,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三)园艺作物的收入;(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属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征税范围(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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