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9-81806986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首页
代理记帐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1.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花卉种植、经销的企业,能否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收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你司全部销售免税农产品,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1、某纳税人咨询:我花木场是经营种植、销售:花卉、苗木的,是自产自销,种植业自产自销有优惠政策吗?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减免?
答:根据财税[2004]30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某纳税人咨询:本人在市区购买了一套85平方,价值25万的房,现要办理房产证,请问:1、住户需交哪些费用?像我这套房大约需交多少钱?2、首次购房并低于90平方的只需交契税1%,供应商说先统一交3%契税,等房产局调查是否符合条件,条件符合再申请退税2%,请问是否这样的流程?
答:1、按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而按粤财法[2010]8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是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中确定的3%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2、享受首次购房并低于90平方契税优惠的购房人应到当地房产部门开具住房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凭证,再到税务机关按1%税率缴纳税款。
3、某纳税人咨询:离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均属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但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属于免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1994]20号的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某纳税人咨询: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其中包括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该培训学校如何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因此,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
5、某纳税人咨询: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不同?
答: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两项附加。计费依据相同。两项附加都是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由省政府决定开征的;征收费率不同。
3.问:绿化公司既提供植物,又负责栽种和承诺若干时间里成活,且在一段时间里负责浇水和修剪等护理工作,这种经营行为按销售、建筑业还是服务业征税?
答:关于经营花卉的征税问题,可按以下情况确定:(1)销售花卉附带保养:指一次性销售花卉(一般是盆栽),不退换,并附带一定时期的保养,这种经营方式视作销售花卉,不征收营业税,应当征收增值税。(2)花卉出租附带保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花卉盆栽或品种,并附带保养,视作花卉出租,应在租赁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租赁业”发票,并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3)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绿化与平整土地分不开,所以,绿化工程应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不能视作销售花卉处理。
10.问: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股份占51%以上,被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本企业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利,是否要交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否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从免税企业分回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免征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0]67号),企业投资者从非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不能弥补本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亏损,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问:我是一家生产铁花的企业。2002年11月,我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铁花安装工程转包给我公司。其中,我公司自产的铁花销售金额为15万,安装价款为8万元。请问我公司对这笔收入应该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规定: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单独注明建筑业务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凡不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或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没有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在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于您公司分包的铁花安装工程如何缴税问题,关键在于您公司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如果您公司具备该资质,则分别就15万元的铁花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就8万元的安装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若您公司没有该资质,则就这23万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不用缴纳营业税。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04年12月17日下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说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建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提拱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缴营业税
基本案情:税务机关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纳税检查,该公司是一家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将商场内的铺位出租,收取租金120,000元,押金12,000元,该公司仅对所收的租金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没有对押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押金收入12,000元的,按租赁品目追补营业税和相关税费。
案情分析:部分纳税人认为押金迟早要退,不属于收入。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25号)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不领取工资或奖金,从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规定:(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的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对其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计征方法:①对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国税发[1993]045号文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②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③对其以雇员身份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上述具有董事长和雇员身份的个人,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对不能主动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现个体户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月5000元,请问:饮食业户若当月定额3000元,实际营业额不开发票达3200元,另要在每月开发票1500元,实际营业额是4700元,该如何申报和缴税?
答:(1)发票额应与当月定额合并计税,合并后的计税金额不达营业税5000元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申报方式:定额部分采用银行预储扣税方式;发票额部分在发票验旧环节与当月定额合并后填列《广东省地方税收清缴发票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对定额已扣税部分可以扣减。(3)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大于定额,税务机关将进行定额调整。
问: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处置时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企业捐赠(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问:我公司是一建筑企业,要到外市施工,到工程所在地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我们没有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该税务机关要我们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税务机关做法对吗?有何税收政策依据?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出经营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项目施工地(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问:我公司与某公司合作,该公司派来一名员工,他不属于我公司职员,但我公司负担他每月4500元的房租补贴,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答:贵公司每月负担的4500元房租补贴实际上是外方派员工为你公司提供劳务所收取的价款或价外费用,贵公司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并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入账。
代购代销的行为如何征税?
答: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财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购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征税。对代销货物要注意以下特点: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如价格)出售;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返回顶端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15362440020 0769-81806986 联系人:向先生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莲湖路4号104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粤ICP备2023103309号   
 
客服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