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六、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九、本通知除第三条另有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4日
广东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试点。
2.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具体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3.试点时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开展试点实施准备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二)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2.计税方式。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三)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三、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三)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一)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二)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特此公告。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2号
【发布机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2-11-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2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43号及本公告的规定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7.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8.《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以上第1、2、3、5、6项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报资料。第4、8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第7项为发生代扣代缴业务的必报资料,其他一般纳税人不需填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第2、3项为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一)纳税人逐月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清单》;
(二)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四)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五)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六)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七)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查资料不需报送。纳税人应按要求对备查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及各地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看和下载。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及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电子信息采集,并制作数据电文,可选择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电话申报、储税划缴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八、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月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
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可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九、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序号 |
发票名称 |
版本 |
限额 |
联次 |
单位 |
备注 |
1 |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3 |
份 |
|
2 |
电脑版 |
无限额 |
6 |
份 |
|
3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3 |
份 |
新增 |
4 |
电脑版 |
无限额 |
6 |
份 |
新增 |
5 |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2 |
份 |
|
6 |
电脑版 |
无限额 |
5 |
份 |
|
7 |
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7 |
本 |
|
8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5 |
份 |
|
9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电脑版 |
无限额 |
5 |
份 |
|
10 |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 |
电脑版 |
无限额 |
3 |
份 |
|
11 |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 |
电脑版 |
无限额 |
4 |
份 |
|
12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限额佰位版 |
3 |
份 |
|
13 |
电脑版 |
限额仟位版 |
3 |
份 |
|
14 |
电脑版 |
限额万位版 |
3 |
份 |
|
15 |
电脑版 |
限额拾万位版 |
3 |
份 |
|
16 |
电脑版 |
无限额 |
3 |
份 |
属于税务机关代开 |
17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手工版 |
佰位版 |
3 |
本 |
|
18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定额版 |
壹至壹拾元版 |
2 |
本 |
|
19 |
定额版 |
贰拾元版 |
2 |
本 |
|
20 |
定额版 |
伍拾元版 |
2 |
本 |
|
21 |
定额版 |
壹佰元版 |
2 |
本 |
|
22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
定额版 |
壹至贰拾元版 |
2 |
本 |
新增 |
23 |
定额版 |
贰拾壹至壹佰元版 |
2 |
本 |
新增 |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纳税人类型 |
行业分类 |
备注 |
发票名称 |
版本 |
联次 |
印制方式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交通运输业 |
货运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3 |
税务总局统印 |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6 |
税务总局统印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客运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现代服务业 |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3 |
税务总局统印 |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6 |
税务总局统印 |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电脑版 |
2 |
税务总局统印 |
二联、五联中选一种 |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电脑版 |
5 |
税务总局统印 |
现代服务业 |
其中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3 |
税务总局统印 |
三联、六联中选一种 |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电脑版 |
6 |
税务总局统印 |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电脑版 |
2 |
税务总局统印 |
二联、五联中选一种 |
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
电脑版 |
5 |
税务总局统印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
简易计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交通运输业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其他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手工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百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
小规模纳税人(含小规模企业、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交通运输业 |
货运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手工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百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
客运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至二十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适用于陆路和水路的旅客运输业务 |
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二十一至一百元)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现代服务业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电脑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限额百位、限额千位、限额万位、限额十万位四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
手工版 |
3 |
省国税局统印 |
百位版面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
定额版 |
2 |
省国税局统印 |
分别有一百元版、五十元版、二十元版、一至十元版四种版面。 |
特此公告。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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