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3年整体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2-1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广东省国税局的相关意见,为了使纳税人在申报期限问题上的统一理解与操作方便,现将2013年各地方税(费)按期申报纳税的最后期限予以调整并通知如下,请省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统调整,省局纳服处做好网站维护,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节日 放假期间
调整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元旦节
1月1日至3日
1月18日
春节
2月9日至15日
2月22日
清明节
4月4日至6日
4月18日
端午节
6月10日至12日
6月20日
国庆节
10月1日至月7日
10月22日
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
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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