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工商业
工商业:在这里特指缴纳增值税的行业,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修理、机动车维修、商品销售等行业。
从事工商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X 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 应税所得率。工业生产和加工(含“三来一补”企业),修理修配,商品销售,行业应税所得率为7%。
二、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
四、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五、地方教育附加
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以销售收入依规定的行业征收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业征收率:工业生产(含一切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0.9%,商品销售0.6%。
(3)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3500)X 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2、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按照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税务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八、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如账簿、购房发票)的,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参照市地税局制定的指导计税价核定其计税依据,不再减除30%,依1.2%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出租房产,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4%的税率计征。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分别为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计算缴纳。
1、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 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 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
沙田、道滘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十、车船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十一、堤围防护费
按全部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及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其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外,年应缴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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