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游览场所、体育活动。
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兴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是指兴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等。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营业税
以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
三、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四、地方教育附加
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按如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纳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 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X(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文化体育业应税所得率为10%。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按如下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账务健全、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方法纳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2)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法纳税。以全部营业收入依1.2%征收率计算缴纳。
2、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3500)X 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3、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按照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八、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自有经营用的房产每年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 %税率计算缴纳;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计征。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分别为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计算缴纳。
1、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 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 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
沙田、道滘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十、车船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十一、堤围防护费
按全部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及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其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外,年应缴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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