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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三来一补

 


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和“补偿贸易”业务的总称。
三来一补企业应按如下规定缴纳地方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
(一)查账计征:账务健全、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业户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纳税,法定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方式是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或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1-3月,新办企业为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

2、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1)“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包括加工费收入(含工缴费收入、进料加工收入、各作各价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成本费用”包括以下项目:代垫材料、工资总额、水电费、场地租金、折旧费(中方自有建筑物、设备)、修理费、办公费、财务费用、管理费(包括外汇留成)、燃料、运输费、外发成本、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企业负担部分)、堤围费、其他费用等。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7% )

应税所得率由市局确定、公布和解释,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灾害或其他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的,由纳税人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三)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确定。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填写《“三来一补”企业税务指标月报表》, 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和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分别填制《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界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查账征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核定征收),同时附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纳税人征收方式在年度中间由查账计征改为核定征收的,重新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额,抵减纳税人已自行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原已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的税款,作为当年度的预缴税款。
5、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填写《“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自查表》,自行进行税收调整,2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4个月内汇算清缴。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的适用税率为7%,其它各镇区的适用税率为5%。

从1998年7月1日起(指税款所属时期), 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包括承接市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来料加工业务和承接外贸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各作各价”业务),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为依据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在国税局缴纳)。

五、地方教育附加

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六、个人所得税
三来一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支付给为其提供劳务的个人的报酬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3、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印花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包括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税目税率表列举凭证的各方,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按照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计算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详见“税率查询”。
八、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如账簿、购房发票)的,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出租)不能提供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参照市地税局制定的指导计税价核定其计税依据,不再减除30%,依1.2%税率计算缴纳。个人出租房产,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4%的税率计征。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分别为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不同的定额计算缴纳。

1、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2、 税率:分类、分级的定额税率。

东莞市土地分级和税额标准情况表
序号 土地级别 适用镇(街) 税额标准(元/㎡?年)
非工业 工业
一类 二类
1 一级 城区(包括莞城、东城、万江、南城)、虎门、长安、塘厦、常平、松山湖 12 10 5
2 二级 凤岗、樟木头、清溪、黄江、厚街、 石碣、大朗、大岭山、虎门港 10 8 4
3 三级 寮步、桥头、石龙、茶山、横沥、高埗、
沙田、道滘 8 6 3.5
4 四级 谢岗、中堂、东坑、石排、麻涌、企石、
洪梅、望牛墩 6 4 3
5 五级 欠发达村 4 3 2.5

十、车船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按车船的种类依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纳税时间定于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十一、堤围防护费

按全部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除汇总缴交的企业,及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其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外,年应缴费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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