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的残废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丧葬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雇员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原则上可以在扣除相关人(比如事故责任人、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之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员工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所发生的家属抚养费及丧葬费,应在企业福利费中支出,即,该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列支。若当年福利费不足以支付该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福利费中支出(福利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请问:难道我们支付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正规发票列支的职工死亡补助金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首先,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因此,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你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60个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合理的。
但是,由于张某的死亡毕竟是由火车司机违章造成的,从法律上说,张某的死亡事件是一种人身损害事件,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工亡事故。因此,该事件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补偿金的给付,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年计算。因此,张某死亡后,其家属不仅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的死亡补偿金,而且可以向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张某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那么,究竟谁应该是赔偿义务人呢?根据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张某的亲属既可以向你公司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铁路方面请求赔偿。至于你们两家单位之间应如何分摊费用,你们两家单位完全有权协商处理。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也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所以,你公司给予张某家属的死亡补偿金有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你公司给予张某家属的死亡补偿金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你市地税局的税务人员以你公司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为由,认为不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因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条对发票的含义是这样定义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而你公司支付的所谓"死亡补偿金"根本不属于"经营活动",又如何能取得所谓的"发票"呢。对于张某的家属来说,也只能给你公司打个收条而已,这就是事实,不能说这就不合法。况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的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你公司根据《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支付给张某家属的死亡补偿金在管理费用中的"劳动保险费"里列支是合法的。
3、问:我公司一位员工在工地施工时,不慎死亡。我公司向其家属支付现金赔偿,请问这笔赔偿款能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给其家属的赔偿金支出,属于应列支在福利费中的“抚恤费”,应依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抚恤费的标准也要符合合理性的规定。
4、我公司有一员工因工伤,现和企业终止合同。企业需支付赔偿金和终止合同补偿金,此款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抚恤金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单位的职工因病、因公、因战负伤或死亡由国家或本单位按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或定期的怃慰性的经济补偿。因此,若员工取得的赔偿金符合以上政策规定,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同未到期,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5、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税务干部发现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请问,究竟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