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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税纳税指引系列---个人销售及购买房产及不动产

发布时间: 2012-12-03


第一部分:税收政策

个人销售不动产涉及的税种一览表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对应税率 备注
1 营业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 5% 当免征营业税时,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城建税 营业税税额 7%,5%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 3%
4 地方教育附加 营业税税额 2%
5 个人所得税 转让房地产所得 20% 适用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等情况
转让房地产收入 2% 个人核定征收税率。
6 印花税 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0.05% 适用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不动产,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7 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 5% 个人核定征收税率。

   注: 1.城建税税率为: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7%,其余各镇5%。

    2.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详细规定如下:

一、个人销售住房

1、营业税:

(1)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转让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

(2)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3)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的标准:
(1)单层建筑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

(2)容积率在1.0以上(含),容积率=整栋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3)2013 年10 月23 日起至20 14 年 8 月 31 日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住房交易单价符合东建〔2013〕5 号文规定的标准,单价=转让价格/单层建筑面积。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各镇街(园区)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情况,按照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按镇街(园区)划分为三类标准:
一类标准:长安、松山湖、虎门、莞城、南城、厚街、凤岗、塘厦、东城、茶山、万江,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8654 元/平方米(含本数) ;
二类标准:黄江、石龙、大岭山、寮步、常平、大朗、樟木头、沙田、高涉、麻涌、石竭、清溪,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6610 元/平方米(含本数) ;
三类标准:东坑、道洛。石排、中堂、望牛墩、洪梅、横沥、桥头、企石、谢岗,实际成交价格低于 5717 元/平方米(含本数) 。

注意:
转让价格由纳税人存量房(住宅、车位)交易自行申报的申报价格和地税部门通过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估结果两者按孰高原则确定。属于拍卖的按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注明的价格确定。

“按差额计征”是指以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的差额为计税金额,购买价格指购房发票价格,不包括其他相关税费。而且必须凭发票或法院文书进行抵减。法院文书是指: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或购房合同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购置时支付的契税和办证费、住房装修费用(按比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装修费发票不仅要求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相一致,且发票上必须列明的装修房号的详细地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按规定比例扣除。

(3)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4)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个人销售其他房产(除住房外的厂房、商铺、写字楼等)

1.营业税

个人将购置的房产对外销售,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

A、凡纳税人能提供房产购买合同、发票、契税税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税务部门征收系统中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财政票据)或购房合同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购置时支付的契税和办证费、房屋装修费用(参照住房装修费,按比例扣除)、房屋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合理费用必须凭合法票据(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

B、纳税人不能提供房产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税务部门征收系统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记录的,均应按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C、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若能提供购置(自建)发票原件的且购置(自建)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带征率(目前为2%)。

3.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旧房或建筑物,凡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转让价格低于扣除项目的,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个人转让自建建筑物的,能够提供发票,当自建原值大于等于转让价格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提供购房(自建)发票的,可按转让价格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房产销售合同双方都按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贴花。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受赠后再转让的相关规定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分类

(1)一般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其他赠与:是指除一般赠与以外的行为。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相关税收政策

(1)营业税。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征收营业税,计税销售价格按评估系统确定的的评估价格确定。

(2)个人所得税。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其他赠与方式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土地增值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个人一般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其他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个人无偿赠与住房免征印花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非住房)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外销

(1)营业税:

住房:个人将取得住房时间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全额计征营业税;个人将取得住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将取得住房时间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差额计征营业税,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非住房: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非住房)对外销售,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住房:个人将通过赠与方式(包括一般赠与和其他赠与)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符合“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条件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受赠、转让不动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对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非住房: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非住房)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请参考上面“二、个人销售其他房产(除住房外的厂房、商铺、写字楼等)”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个人销售除住房外的其他不动产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意事项:

1.“个人”的类型包括:国内个人、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国内)、个体工商户(涉外)。

2.个人购房是否足5年的购买住房和转让住房时间的确定:

a.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房地产权证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时,按照孰先的原则处理。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是指:房地产权证核准登记日期;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填发时间。

(2)个人将通过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计算营业税的购房时间按发生赠与行为前的房地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购房时间按发生赠与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离婚析产房屋除外,离婚析产的购房时间按发生赠与行为前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个人将通过其他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按发生赠与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3)被拆迁户销售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其购买时间以该住房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为准。

(4)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

(5)对自建住房,可按房屋档案记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b.个人转让房屋日期的确定:

以本次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以分局受理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办税流程


一、个人销售住房
(一)纳税人办理存量房转让交易完税流程须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申请时应填写《东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住房转让申报表》;
2、《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5、上一手转让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拍卖行的拍卖成交书(由拍卖行拍卖的住房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9、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房提供);
10、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时)。
上述1、2、3、4、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本人签名确认。。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办理程序
第一步 纳税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第二步 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三步 纳税人缴纳税费
第四步 税务机关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和办证证明
二、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房产
(一)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赠与完税流程须提供的资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2、赠与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赠与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市公证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公证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法院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上一手购房发票、契税税票或购房合同(确认房产价格);
6、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时)。
上述1、2、3、4、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本人签名确认。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纳税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第二步 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第三步 纳税人缴纳税费
第四步 税务机关开具办证证明

三、个人销售房产(除住房、车库外)
(一)所需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证的要出具购房合同、土地证或购地合同等证明产权所属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或拍卖行的拍卖成交书(由拍卖行拍卖的房产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发票或法院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办证费、土地出让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时)。
备注:上述1、2、3、4项为必须提供的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须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本人签名确认。。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 纳税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第二步 税务机关审核资料
第三步 纳税人缴纳税费
第四步 税务机关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和办证证明

 

购房契税

契税税率

发布时间: 2011-07-08

契税税率为3%。
房屋权属转移适用税率有如下特殊规定:
  (一)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应税未税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买卖、赠与、交换适应税率6%,典当3%。
(二)1997年10月1日起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适用税率3%。
(三)1999年8月1日起,凡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从2010年10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四)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东财[2008]413号),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从2010年10月1日起暂停执行)
(五)市财政局《转发<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财[2009]130号),自2009年3月3日起凡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政策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以市房管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阅)证明》进行确认。
(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东财函[2010]1341号),2010年10月1日起,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七)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同上


契税不征税事项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办理类别 政策依据 政策规定摘要 报送资料 备注
1 合法夫妻之间房产转移 分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关于明确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东财函[2004]120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赠与、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1.纳税人土地、房产更名情况说明书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4.生效的公证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
2 夫妻因离异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 分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5、《关于明确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东财函[2004]120号)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赠与、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1.纳税人土地、房产更名情况说明书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3.离婚生效的法律文书
4.离婚证和财产分割协议书
5.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
3 企业名称变更而相应变更房产证或土地证权属人,房产、土地权属未发生转移 分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根据契税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名称变更而相应变更房产、土地权属,房产、土地变更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的不征契税。 "1.纳税人土地、房产更名情况说明书
2.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或类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资料或者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资料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5.房屋、土地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6.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企业名称变更而相应变更房产、土地权属,房产、土地变更时发生了实质性转移的应征收契税。

公司性质变更不仅仅是企业名称变更,而属于公司制改造,应办理契税减免备案手续。"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 分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纳税人土地、房产更名情况说明书
2.纳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生效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律文书
4.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 "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涉及同时变更企业名称)" 分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注: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纳税人土地、房产更名情况说明书
2.企业股权转让的合同或者协议;
3.工商部门出具企业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的证明资料;
4.房屋、土地产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须增加以下资料: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有关文件,②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注:以上不征税事项,经分局核实后,将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对于特殊事项,分局可以要求纳税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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