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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查帐征收

日期:2014-10-13

国税发(2008)30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就可以改为查账征收。可以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即可实行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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