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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计提折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

17.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准则与原制度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的规定是不同的。按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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