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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需要按结算金额“足额”纳税申报?

2017-03-06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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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达建筑公司2016年6月承揽长沙市一道路施工工程,该工程已于2017年1月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金额为260万元,除发包方暂扣5%的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已全部开具发票并收款到位,暂扣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那么嘉达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按工程结算金额“足额”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嘉达建筑公司被发包方暂扣的质保金,未开具发票的,办理结果时可以不申报纳税,待实际收到款项时再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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