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消防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不属于以下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报备案:
一、一般建设工程: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东莞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须知(简易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
一、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本市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市重点工程;一类高层建筑;
(2)建筑面积3000m2(含本数)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
积10000m2(含本数)以上的宾馆、酒店,建筑面积10000m2(含本数)以上的商场
(3)建筑面积50000m2(含本数)以上的低层综合建筑项目;
(4)总储量大于50000m3(含本数)的油库;
(5)总储量大于500m3(含本数)的气库;
(6)凡属于支队审核范围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及其它改建、扩建工程。
二、各消防大队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二类高层建筑;
(2)建筑面积500m2以上30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3000m2以上10000m2的宾馆、酒店,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商场;
(3)建筑面积3000m2以上50000m2以下的低层综合建筑项目;
(4)低层居民住宅小区;
(5)低层建筑内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
(6)除支队审核范围以外的其它易燃易爆工程;
(7)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工业园区
和高层工业建筑;
(8)属于大队级审核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内部装修及改造、扩建工程。
三、各公安分局消防股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丙、丁、戊类厂房或工业园区(包括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建筑面积3000m2以下的低层综合楼;单幢低层住宅;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旅馆、饭店、店铺等;属于消防股 审核范围内建筑的配套及内部装修工程。 凡未列入以上审核范围的项目必须报市级审批或经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转至相应的级别审批。
四、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对重点建筑工程实行会审制度: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商住楼除外)、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独立地下公共建筑、占地面积超过50000m2工业企业及其他有必要的建筑工程,报请省公安厅消防局派人会审。建设、设计单位可以参加会审会,共同研究、讨论消防设计方面的问题。
五、施工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需要对 消防设施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工程不少于2次,并参加对隐蔽工程的查验。
东莞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须知(简易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管辖范围:
一、适用范围:9层及9层以下的普通住宅(设有地下室的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最大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m2的丁、戊类独立厂房、库房(洁净厂房和设有地下室的除外);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门卫等);建筑主体工程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最大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部装修工程;其他适宜消防设计简易审核的建筑工程。
二、申报资料:《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核申报表》;工程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图)及其他平面设计图,图纸可为A4规格。
三、办理时限:受理简易审核工程项目申报资料后,消防监督员应当场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在预制的公文稿上填发法律文书,当场办结审核事项,并将资料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退还资料,完善资料后重新申报。符合消防设计简易审核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愿到市或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单位要求采用现行一般程序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须知(一般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原则上只对建筑工程消防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不再对方案及施工图(包括消防系统施工图)进行审核。没有编初步设计文件的建筑工程,可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一、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消防审核应提交以下资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关工程设计图纸及消防设计说明;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自动消防系初步设计图(包括平面图和系统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易燃易爆项目应根据《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项目批文,规划红线圈,包括生产、储存、装卸等工艺情况和生产、使用、储存原材料情况的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二、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资料: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内部装修设计图纸;如需改动消防系统的,需提交消防系统设计图(包括平面图和系统图)。
三、办理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省级重点建筑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2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须知
一、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图、《消防产品供货证明表》及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等(详见东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本档案目录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二、申报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申报表》;装修材料相关证书和报告等;《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消肪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并在消防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须知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
一、适用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
(1)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
(3)商场、集贸市场;
(4)体育场馆、会堂;
(5)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界定标准:
(1)建筑面积lOOm2以上(含本数,下同),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统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2)多层或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营业性室内餐馆,50张订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系统指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和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商场(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和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会所;
(5)网吧和建筑面积lOOm2以上的其它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
(6)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建筑面积300m2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二、申报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前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须知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
一、适用范围: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活动。
二、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室内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及疏散预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如疏散通道、安全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消防设施运行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等。
三、办理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须知
一、适用范围: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停止举办法律文书复印件: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时限: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