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当面签名制度的公告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投资人(包括股东、合伙人,下同)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局决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对内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以及内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实施当面签名制度:新设企业投资人、个体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及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出质人(以上所称“人”仅指自然人),应当持二代身份证到登记窗口当面签名。
特此公告。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