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69-81806986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首页
代理记帐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使用证明(非申报)须知

根据《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市市场主体设立或住所变更登记,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按此办理。

一、适用主体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三来一补企业不适用住所申报;
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市场主体;
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
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和“租借证明”
1.产权证明包括(任选一种):
(1)房屋产权证;
(2)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的文书样式为《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证明的文书样式不限。
2.租借证明包括:
经营者自有产权无需提交,非自有产权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二)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同意使用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使用宾馆、饭店的,住所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住所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
将商品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的,除提交上述住所证明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三、一址多照
登记时发现同一地址已经登记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说明(根据真实情况选择一种):
1.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的情况说明;
2.由业主签署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

◆一址多照《情况说明》的文书样式,在东莞市工商局网站“办事指南 >> 企业注册 >> 企业登记参考文书”中可以下载。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表格,在东莞市工商局网站“办事指南 >> 企业注册 >> 表格下载”栏目中可以下载。

 

 

返回顶端
 
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东莞市古德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15362440020 0769-81806986 联系人:向先生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莲湖路4号104室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粤ICP备2023103309号   
 
客服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