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试点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精神,以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抓手,促进电子商务业集聚发展,市工商局决定在松山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制定登记办法如下。
- 第二条 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是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下称“托管公司”),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下称“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并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
- 第三条 托管公司主要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托管公司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与集群企业、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配合政府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托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名称中应当含有“集群注册托管”字样;
(三)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所代理服务、企业登记及年报代理、税务代理、收递各类法律文书代理等;
(四)公司住所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并且适宜开展集群注册;
(五)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第五条 集群企业以托管公司的住所地址为本企业住所。
集群企业应当与托管公司签订住所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服务。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 第六条 集群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托管公司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证明;
(二)集群企业住所地址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
(三)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含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如:网上从事XX服务或网上销售XX、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生产性行业、旅业、餐饮娱乐服务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类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宜集群注册的企业,不得申请集群注册。
- 第七条 集群企业应当委托其入驻的托管公司为代理人,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
- 第八条 托管公司代理集群企业登记时,应收取集群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托管公司对申请人身份、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鼓励集群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申请,集群企业申请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申请人应先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数字证书,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加具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登记机关网上审查、网上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托管公司应为网上申请的集群企业出具加盖本公司电子印章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 第十条 集群企业通过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应将投资人(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样式在托管公司备案,托管公司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一条 托管公司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当及时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 第十二条 集群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托管公司代理办理。
- 第十三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名册及登记信息、联络信息档案。
- 第十四条 托管公司应当建设集群注册托管信息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自己及集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 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托管公司在其网站公示自己的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标识(提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生成的网上亮照代码)。
- 第十六条 集群企业建设自己的网站时,应当在网站上公示自己的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 第十七条 政府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托管公司应当配合。
托管公司发现集群企业出现经营异常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3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