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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出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

 


1. 方案背景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年国务院先后下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工作都基于计算机网络管理,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集中统一的企业登记管理系统,所有省份都建成了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文书格式调整、执照号码和内容调整、服务方式调整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的要求,需要升级改造现有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与之有关的业务管理系统。为了指导、规范和统一全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2. 建设目标

政务目标: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

业务目标: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信息化目标: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满足业务工作需要。

3. 信息化建设主要任务

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1)按照统一代码赋码规则和分配各省的可用码段,改造企业登记系统,使之能够程序自动、现场生成、全国唯一、终生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注册号并行并逐步取代营业执照号作为企业的唯一标识。

(2)按照新的受理表单、证照样式和业务流程改造企业登记系统;按照统一代码的标识性要求改造公示、数据中心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3)建立能够与税务、质检等部门安全可靠、及时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系统。


4. 三证合一信息化标准

三证合一信息化标准包括执行统一社会代码等国家标准和现有、新增订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标准。

4.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定义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中确定的编制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如下图所示,

名称

代码内容

代码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代码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1位

机构类别代码
1位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6位

主体标识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9位(其中:第17位是校验位)

校验码
1位

其中,第9至第17位是主体标识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规则,每一位取值为0-9阿拉伯数字或21位大写英文字母,其中剔除了I、O、Z、S、V。每一位共有31个有效字符。

统一代码的具体赋码规则如下: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按国务院序列规则,9(或3)表示工商部门。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1表示企业(含除集团、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外的所有企业类型)、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参照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原则上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第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校验码。第17位校验码算法规则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国标GB11714—1997)计算,Mod11算法。

第五部分(第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码。第18位校验码算法规则按照《GB -2015 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计算,Mod31算法。

具体内容参见《GB-2015 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参见附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准以有关部门最终发布为准)。

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后,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终生不变。

2、主体标识码码段的分配原则

(1)总局以省为单位分配主体标识码码段。

(2)各省应以系统实时自动生成为原则使用。特殊情况,可以按登记系统的实际部署进行细化分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生成原则

代码中第1位由系统初始化生成,第2位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生成,第3-8位由系统初始化生成,第9-16位按从小到大顺序自动生成,第17位按mod11算法生成、第18位按mod31算法生成。

4、各省主体标识码码段分配

目前,工商总局获得主体标识码7050个码段,以MA开头,每个码段有2.9791万(313)个码号,共计2.1002655亿个码号(7050*313)。一个码段表示为:MA000(第9至第13位),一个码号表示为:MA000000X,一个码段的全部码号为MA000000X- MA000YYYX。

第一个码段为:MA000

第1个码段的码号为:MA000000X-MA000YYYX

第二个码段为:MA001

第2个码段的码号为:MA001000X-MA001YYYX

……

……

第7050个码段为:MA7AC

第7050个码段的码号为:MA7AC000X-MA7ACYYY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5年用量码段分配方案如下:

序号

省份

未来5年市场主体总数

总数

码段数

码段

码号数


合计

180415920

6076


181010116

1

总局

2140

1

MA000

29791

2

北京市

4411670

149

MA001-MA04R

4438859

3

天津市

1615283

55

MA04T-MA06J

1638505

4

河北省

7312615

246

MA06K-MA0EG

7328586

5

山西省

4033433

136

MA0EH-MA0JW

4051576

6

内蒙古自治区

3847985

130

MA0JX-MA0P3

3872830

7

辽宁省

6424593

216

MA0P4-MA0Y2

6434856

8

吉林省

3966220

134

MA0Y3-MA13C

3991994

9

黑龙江省

5345318

180

MA13D-MA196

5362380

10

上海市

4479815

151

MA197-MA1E2

4498441

11

江苏省

13968765

469

MA1E3-MA1X6

13971979

12

浙江省

11014753

370

MA1X7-MA2A4

11022670

13

安徽省

6317203

213

MA2A5-MA2H0

6345483

14

福建省

5392570

182

MA2H1-MA2NU

5421962

15

江西省

5113413

172

MA2NW-MA2WD

5124052

16

山东省

13624888

458

MA2WE-MA3C6

13644278

17

河南省

8028745

270

MA3C7-MA3LW

8043570

18

湖北省

9377783

315

MA3LX-MA402

9384165

19

湖南省

5959588

201

MA403-MA46H

5987991

20

广东省

18049448

606

MA46J-MA4T3

18053346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838550

163

MA4T4-MA50B

4855933

22

海南省

1339690

45

MA50C-MA51R

1340595

23

重庆市

4532110

153

MA51T-MA56P

4558023

24

四川省

9372203

315

MA56Q-MA5GW

9384165

25

贵州省

4386283

148

MA5GX-MA5MM

4409068

26

云南省

5513680

186

MA5MN-MA5UM

5541126

27

西藏自治区

361350

13

MA5UN-MA5W3

387283

28

陕西省

4571995

154

MA5W4-MA622

4587814

29

甘肃省

2980170

101

MA623-MA65A

3008891

30

青海省

664573

23

MA65B-MA662

685193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987178

34

MA663-MA675

1012894

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581918

87

MA676-MA69Y

2591817

备注

每个码段的数量为:29791个(3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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