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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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知识问答
1. 何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外商独资企业:亦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的公司: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全部或部分投资设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
2.何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是指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前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以下情形: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3)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4)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人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经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5)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境外传播媒体)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6)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7)外航驻华常设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8)境外广播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9)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10)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哪些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三大法”)。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具体可见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哪些自然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港澳台投资参照执行;
中国境内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6.什么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以外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处主要从事联络业务,不开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7.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什么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是关系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必须依法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
例如,经营餐饮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应当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先取得质监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旅馆业的,必须先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可从“广东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gdgs.gov.cn)“网上登记注册大厅” → “登记指南”栏目下载。
9.什么是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是多少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旅行社条例》规定,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
10.企业投资人(股东)可以哪些方式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1.注册资本能否分期缴付
除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2.公司的组织机构应该如何设置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做了更为明确的区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按照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做强制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13.公司股东会(股东)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4.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哪些职权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职权是按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1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哪些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6.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何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17.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哪些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决议或确认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按照《规定》第七条规定,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开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方式为股东委派或股东之间协商产生的,无须提交董事会决议。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第六条规定提交文件,其中免职、任职文件种类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确定,具体包括:有权委派方的委派文件、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文件等。
18.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什么情况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其他备案事项还有股权出质、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公司解散时)、分公司设立或撤销等。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一般应先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但公司名称、实收资本、不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不涉及公司董事会架构的董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于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不再另行下发批文,仅变更批准证书或备案。
20.哪些情形在办理变更登记前需要取得审批机关审批文件以及批准证书
因下列情形办理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1)注册资本;
(2)公司类型;
(3)经营范围;
(4)营业期限;
(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6)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分立;
(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1.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2.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如何办理
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审批机关批准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3.什么是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境内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24.什么是股权出质
公司的股东(出质人)可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如贷款担保等)。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受偿。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25.外商投资的公司再投资设立内资公司有什么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不需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当经外资主管部门(通常是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禁止类领域投资。具体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从外经贸部门网站下载)。
2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哪些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7.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有哪些形式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28.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有哪些规定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9.营业执照遗失或破损该怎么办
遗失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营业执照破损,可以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30.领取营业执照之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设立登记后,通常还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司印章的手续;
(2)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4)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依法应当办理的其他手续。
31.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哪些救济渠道
涉及企业登记事项(如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等关系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有关争议,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3)如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发照的工商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办照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向登记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反映情况。
(6)其他法定途径。
二 有关法律责任与义务
32.外商投资的公司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为什么要重视制定(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公司的“宪法”,是确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和自治规范。《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等法律规定,裁明法定事项。同时,根据公司实际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尤其是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任免等涉及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表决规则、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等。
大量实际案例表明,很多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未经认真研究,日后在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转让等涉及公司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时,难以依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妥善解决,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34.不参加企业年检有什么法律后果
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及投资人(股东)是否能逃避债务
不能。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存续,但不再具有经营资格,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登记机关核准其注销登记前,被吊销企业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企业股东、出资人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被吊销企业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被吊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被记录到国家工商总局“黑名单”库,并向全国工商系统发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6.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要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其中,涉及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还须对股东进行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7.公司投资人虚假出资、未按时缴纳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8.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9.前置许可失效(过期、被吊销、被撤销等)有何风险
企业需要延续前置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置许可被吊销、被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再从事该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未依法办理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构成无照经营行为,最高可被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一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一般应当提前30日向许可机关申请延期;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经营事项前置许可过期失效未为办理变更的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1.工商登记申请材料上由他人代签名有何风险和责任
在办理公司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等),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签字的,对公司和当事人自身将会遇到以下问题:
(1)涉及公司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
(2)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受侵害。大量实际案例表明,一些股东在设立登记时随意由他人代签名的问题成为日后自身权益被侵害和引起公司内部经济纠纷的重大隐患。例如,投资人由他人代签字的问题可能造成在股东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股权,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发生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由他人代签字问题的,应当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确认真实签名的手续。具体可到公证机构、笔迹鉴定机构等办理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确认当事人的真实签名,或者通过其他能够依法证明、确认有关签字、印鉴真实性的途径办理。
4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有何区别
注销登记是公司鉴于解散事由出现,清算结束后主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终止企业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公民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应当在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4.无照经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无照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无照经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