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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到了,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缴办法》)及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
一、年度纳税申报
(一)适用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也无论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定额征收),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应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二)申报期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办理税款补、退、抵手续。
(三)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适用A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B类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或审批事项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的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情况,同时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应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来料加工企业还需报送“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沿用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没有对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因此,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应继续使用去年的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涉及收入确认、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多方面的政策,申报时应注意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如需要了解,可以登陆东莞市地税局网站(http://www.dgds.gov.cn/))查阅有关政策文件。
3.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申报方式
主要使用电子报盘方式进行门前申报或网上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填报,省地税局去年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格式,今年仍沿用该格式,纳税人可以登陆东莞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9年度电子报盘格式)]。也可以到主管税务分局征收大厅索取纸质申报表,填报后进行门前申报。建议纳税人尽量使用电子报盘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填报错误,另一方面节省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以上(含本数)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涉税事项的报备或报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备案
减免税优惠备案方式主要包括简易备案、预缴期登记备案和汇缴期登记备案三种类型。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简易备案方式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分局受理后纳税人即可相应享受优惠;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预缴期登记备案的,预缴期和汇缴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备案完成后,预缴期和汇缴期都可享受相应优惠;纳税人申请减免的项目适用汇缴期登记备案的,汇缴期才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交有关资料报备,备案完成后,汇缴期可享受相应优惠。未及时报备不得享受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备案手续。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税收政策备案,市地税局根据有关文件的内容整理编制成《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逐一列举了各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类型、办理方式、程序及需报送资料等,并将各类备案项目需填报的表证单书制作成EXCELL格式(今年仍沿用去年的表证单书格式)。纳税人如需了解,可以登陆市地税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优惠备案表(2009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市地税局进一步完善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备案管理工作,主要变化如下: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1)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11〕6号)规定,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未获得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前。自2011年起当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8月30日前。
(2)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参照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办法,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东财〔2011〕90号),文件规定,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向市民政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市民政局统一受理。未获得2008、2009、2010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于2011年4月20日前实行一次性集中受理。自2011年起当年度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前。当年新成立的非营利组织需由次年起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7月31日。
2.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为方便纳税人,今年仍延续去年的做法,不需要纳税人自行到市科技部门申请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统一收集资料审核后,将需要科技部门鉴定的项目直接提交市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其中,有两类项目原则上不需要提交市科技部门鉴定,一是已通过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可提供批文等有效证件的研发项目,二是2008年度和2009年度已经由市科技局审核通过的研发项目。
(二)资产损失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对于不需审批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应注意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即报即批。
(1)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各类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报相关的资料。提交的具体资料请查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市地税局以东地税发〔2009〕227号转发)。
为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资产损失事项审批,市地税局根据文件的内容整理编制成《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一览表》,逐一列举了各资产损失项目的类别、需报送资料等,如需了解,可以登陆市地税局网站查阅或下载
[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如果是市内总分机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报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如果是跨省、市汇总缴纳企业,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报分支机构的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审批(捆绑资产除外)。
(4)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原则上应在汇缴期内申请。
(三)其他重大涉税事项
在纳税年度内如发生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转制、清算、金额较大的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可能引起适用税收政策、税收优惠待遇变化的重大涉税事项,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加强征纳双方的信息沟通,避免由于重大涉税事项引起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所带来的税收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今年,我局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一)新办企业、维持核定征收企业、由查账征收调整为核定征收企业、由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二)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进行征收方式鉴定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审批表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复核认定。
《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可在市地税局网站自行下载[路径: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其它类报表/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审批表(2009年版)]或到各地方税务分局索取。
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
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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