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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关费用处理的几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期(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税方式。因此,查征企业所得税业户在完成第四季度申报并预缴税款后,就要对企业全年的损益类事项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调整,即进入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程序。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比较典型的费用调整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二是已提未支付扣除项目;三是已提且已支付但未取得发票项目。本文就上述三类情况进行分析。
一、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的处理
这类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应分摊未分摊、应提未提折旧、无形资产应摊销未摊销等。这类会计事项并不在经济交易中产生,并不直接导致经济资源流出企业,而是按照会计配比原则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进行确认,一般不需要外来的原始凭证,因此容易疏忽。
(一)账务处理
此类扣除项目的账务处理,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调整。由于这些扣除项目发现一般都是在次年年终申报时,上年度的确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所以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因为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者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有关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而调整增加的所得税也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税务处理
1、根据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2、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国税发[1997]191号文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以前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税前扣除项目的,则可以在纳税年度扣除,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已提未支付扣除项目的处理
这类扣除项目与第一类不同,这是企业对外发生的经济事项,应付租金、应付利息、应交水电费等。这类扣除项目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益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平时已预提费用,超过合同或付款期限仍未支付,挂在应付往来科目。
(一)根据粤地税发[1999]12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按有关合同预提应交给其他部门的费用,包括租金、利息等,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应将超过付款期未支付的部门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时再按实扣除。
(二)关于12月份应付工资的处理。按照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则和企业工资核算的常规,企业一般是预提当月工资,将应付工资分配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当中,次月上旬发放上月工资,企业获得了一笔相当于应付工资数额的短期商业信用。这样就可能出现12月份工资跨年的情况。按照目前的规定,企业如果12月份工资计提后在12月31日未支付的,在年度申报的时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次年1月份实际支付的时候再扣除。
三、已提且已支付但未取得发票扣除项目的处理
企业有一部分费用如租金、利息费用等,平时已经计提,且已支付,但是由于原始凭证流转方面的原因在12月31日并未取得发票。
(一)账务处理
预提时:
借: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贷:预提费用
正常支付并取得发票时: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会出现凭证(主要为发票)跨年流转的情况,并且在年终支付预提费用的情况尤为普遍。所以建议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收调整。
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预计可以在年度申报之前可以取得发票(企业可以通过现有的资料作出合理的判断),则支付借记“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且在装订会计凭证时预留该发票的位置。待取得发票后归入支付所属期间的会计档案。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预计在年度申报之前不太可能获得发票,则可以通过往来科目过度,支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为该会计分录除了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单外可以不需要其他的原始凭证。年度终了,企业一般将损益类科目结平,并将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结转下年。待实际取得发票后,在取得发票当期借记“预提费用”,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一般而言,原始凭证的流转可能会出现跨一个月的情况,不太可能出现滞后两个月或以上的情况。平时较常见的是月终支付,次月初取得发票的情形。
(二)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能够在年度申报之前取得发票,平时预提的费用可不做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应在年度申报时作调增处理。
如果企业在年度申报之后取得发票,并且年度申报时已作了调增处理,可以在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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