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2012年7月)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为: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四、计算依据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五、申报期限和程序
(一)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
(二)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三)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企业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六、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文书编号:汇总表242222;附表242222-1);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1份(文书编号:0353);
3.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文书编号:242221);
4.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 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从2012年8月1日起,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核销单信息);
(3)出口发票;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文书编号:0354);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 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文书编号:242111),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文书编号:035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文书编号:2421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文书编号:242114)。
3. 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文书编号:24211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4. 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文书编号:035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违章处理
(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生产企业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有关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三)生产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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