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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涉及业务调整的通知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等文件,39号文和24号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外管局1号公告自改革之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39号文、24号公告以及外管局1号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相比以前有了较大调整,涉及到我市常见的业务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整合、规范了出口退(免)税涉及的定义、概念和范围。
二是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具体申报注意事项见“生产企业重点须做好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是放宽企业收齐单证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收齐单证,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
五是取消小型出口企业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退税审核期满后才能办理退税的规定。
六是简化单证备案种类,缩小需要进行单证备案的业务范围,对未按规定保存或提供备案单证的情形从宽处理。
七是扩大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八是调整了生产企业消费税退(免)税政策。非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出口,由原来的免征消费税,调整为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九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外贸企业退税凭证。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十是明确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等高价值原料出口货物的出口税收政策。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退税。
十一是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自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日起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审核时无须对审核销单信息。
***有关出口退税新政策的文件,各企业可自行上网下载或携U盘在我股室进行拷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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