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东莞市石排国税分局热情提醒:
*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期限,须在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核发日期的30天内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否则将按照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