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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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