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限
(一)免、抵、退税申报期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不论有无出口每月均须申报)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报(收齐)期限
1、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2、对确有特殊原因和其它合理理由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退(免)税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
(三)收汇核销期限(核销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
1、A、B类企业(非六类企业)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核销(远期结汇除外)。
2、C、D类企业(六类企业,即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二条第三款所列六种情形的出口企业)
①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
②对确有特殊原因和其它合理理由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退(免)税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
3、远期收汇
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时限
(一)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1、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2、对确有特殊原因和其它合理理由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退(免)税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
(二)收汇核销期限
1、A、B类企业(非六类企业)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核销(远期结汇除外)。
2、C、D类企业(六类企业)
①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②对确有特殊原因和其它合理理由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退(免)税申请,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申报。
③远期收汇
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
1、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
2、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及核销申报时限
(一)免税及免税核销申报期
1、在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的次月,向主管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同时进行免税申报,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税及免税核销申报。(不论有无出口每月均须申报)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报(收齐)期限
1、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并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2、对确有特殊原因和其它合理理由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免税核销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三)收汇核销期限
1、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核销(远期结汇除外)。
2、核销期限的界定标准可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
3、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21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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