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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 出口货物 外汇人民 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
      =    ×    ×    -
   税 额 离 岸 价 币 牌 价 退 税 率 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  货物到 海关实 海关实征
            =   +   +
   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岸价格 征关税  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免税购进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
           =       ×(    -     )。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原材料价格  征税税率 退 税 率

 

*新办的生产企业前12个月不办理退税的问题:
虽然新办的生产企业前12个月不办理退税,但是前12个月出口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有内销则可以抵顶销项税额,无内销也可以继续结转到期末留抵中。前12个月出口货物负担的煤油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就会从13个月开始陆续退付给企业,由此可见新办生产企业前12个月出口货物是享受退税的,只是时间上有所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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