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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遗失了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补办的问题。
答:根据《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号)第8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货物未办理产品出口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应签注"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签证费。
2. 问:我公司遗失一张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请问如何去申请补办,需要什么资料以及办理程序?(匿名咨询)
答: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 问:我公司部分人员为香港户籍,由其自己购买了香港的社保,然后公司支付其相应的费用。请问该笔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匿名咨询)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此外,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你公司为香港员工在香港购买的社会保险,由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计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税前扣除。
4.问: 我公司向境外机构支付CL系统认证费支出,需要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匿名咨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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