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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纳税申报
2017-08-21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石排中康代办执照
微信号 SPDB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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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根据出口货物销售帐的记载以及免抵退税计算的有关数据,于每月1-10日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申报表内涉及出口免、抵、退税数据的申报要求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栏一致。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18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1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税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税务部门审核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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