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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增值税发票开票地址太长怎么办,一行开不下怎么办

·回复:在防伪开票系统填写地址电话一栏最大支持输入50个汉字,如果在这个范围里就不会有问题,打印时开票系统会自动缩小字体和换行,保证信息完整。 如果超过50个汉字的范围,就会出问题,如果是购方信息只能与购方协商,看看能不能去掉一些不重要的文字,地址电话有问题不会影响认证。 东莞石排代理记帐

主题: 发票遗失应办什么手续?

?回复:
一、 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刊登手续
(一)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和《东莞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中国税务报社东莞服务站联系方式:1、地址:东莞市万江四环路金鳌大道段 理想-0769 C9B单元614室;2、电话(传真)0769-22772115,13694974183;联系人:陈先生;电子邮箱:shuiwu0769@163.com ;3、账户名称:北京中税报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洪涛支行 银行账号:40000 28809 20006 1049 ;4、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到办税厅索取《遗失声明刊登表》,自行前往以上服务站交付现金办理,也可转账至以上银行账号后,将填写好的《遗失声明刊登表》和银行转账凭证同时传真到0769-22772115办理。东莞日报社分类广告的联系电话:23126888,23126805 传真:23126818)
(二)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东莞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时,必须取得报社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文书编号:221804)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如因其他原因遗失的,提供相关证明)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

·主题: 我公司是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从2011年1月开始核定为核定征收,如果2012年还须按核定征收的话,我这边需不需要再交申请表,还是不需要做什么? (东莞石排代理记帐)

·回复: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核定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每年3月底前会对上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重新进行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题:出售固定资产净损失 我公司2010年度出售了一台固定资产,净值10万,销售收入2万,产生损失8万元,未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请问这8万元的处置损失能在1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吗?如果可以需不需要向税局备案审批?:1、你司销售固定资产应开具发票。 2、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发生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资产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如果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不需报批。如果是固定企业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损失则需要向税务机关报批。 以上答复是税务局在2011年4月回复的. 请问我司在2011年12月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出售一批固定资产,此批设备未达到报废年限,出现了6万多元的出售损失,现在出现的损失可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不需要审批,现在有新的企业所

·回复:如果企业的设备不是作为报废资产出售,而是作为二手设备按照公允价格销售的,则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属于清单申报的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具体报送资料格式和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在网上公布,敬请留意。

主题: 我公司是五金生产企业,为提升公司形象,公司新装喷水池、鱼缸等,同时购买一些古字画作为公司的装饰。请问:所购买的喷水池、鱼缸、鱼等费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作购买的古字画装饰能否在税前扣除?

·回复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建造喷水池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一部分,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扣除;而鱼缸和有一定价值的古字画,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转让时可以扣除成本。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A公司经营租赁自产货物,租期不定,期满后收回再进行销售,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现有以下疑问,请解答: 1、出租自产货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A公司后来收回这些租赁资产后再售出,是否会重复纳税?

·回复:1、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因不是向同一个销售行为征税不属于重复征税
·主题: 我公司刚收入一笔关于国家的ISO专项补贴款,这笔款项应该入哪个科目?要交哪些相关的税目
·回复: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否则的话,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收入

·主题: 公司以销售汽车为主的一般纳税人,09年购入一台汽车作为公司固定资产,现将此车出售,是否需纳税,纳税程序如何进行
·回复:根据财税〔2008〕170号问规定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机动车或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在纳税申报表第5栏反映,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非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应在纳税申报表第2栏反映并可开具专用发票供购货方作进项抵扣。
·主题: 我司于2011年12月2日在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于客户原因银行账户有变更,现要重新开具,原发票无效,请问我司该如何处理?是要去税局开红字发票吗?

·回复:当月开具的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原发票后重新开具。
主题: 我司是今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均为自主立项,想做2011年度的研发加计扣除,程序如何?时间是否在汇算清缴期间即可?

·回复: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具体内容请登陆我局网站(地址:http://www.gddg-n-tax.gov.cn)下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指引(纳税人版)了解该项优惠政策(路径为:首页 > 办税指南 > 下载中心 > 业务资料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指引(纳税人版)),或者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向主管税务分局咨询。 2、由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可能需要经过科技部门的鉴定,因此,建议企业尽早向主管税务分局咨询和提早办理备案事宜(尽量在四月份前报送)。
·主题: 现在很多小公司都是老板的私车公用,但车又不在公司的固定资产帐上反映,那发生的油费路桥费是否可以以租车费用列支在公司的费用支出差旅费中?

·回复: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题: 2012年1月份发放2011年12月份工资和2011年的年终奖。请问: 1、2011年12月份工资应在2011年税前扣除还是2012年税前扣除 2、2011年终奖应在2011年税前扣除还是2012年税前扣除

·回复: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企业当年计提但在次年进行当年度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视为申报年度支付,也允许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当年计提但在次年进行当年度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允许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主题: 我公司购买两台汽车(7座商务车和19座中巴车),两台车去油站加油后,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进项税可抵扣吗?为什么?有没有哪一条条例规定可抵扣或者不可抵扣?

·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的油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应征消费税汽车用于增值税税应税项目的油费,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范围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主题: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主开发的软件销售,是开国税发票,还是开地税服务发票,如果开国税发票没有进项成本可以吗

·回复: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应征收增值税,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主题: 我企业存在因产品市场寿命终了等原因退市,造成的过时报废损失,请问该种损失是否应视为正常的生产损失,不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司的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畴。
·主题: 10月底时我司上传了一份进口海关增值税,11月1日时查询为继续比对,为了上传报表,我确认了,所以出来的海关资料为继续比对,可是过了一天查询却比对成功了,可是我司却无法确认更改了,只有留待11月帐抵扣,可是这个月临近月底,我又确认了,这下子海关增值税还能抵扣吗?急!!!
·回复:11月份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于11月所属期的申报表中申报抵扣。

主题: 请问:我公司发生一起生产事故,有一名工人被认定为二级伤残,但我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现与此员工协商,共计向该员工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万元。请问(1)此部分赔偿款能否税前扣除?(2)能否视同丧葬补助费或抚恤费作福利费按比例扣除?(3)穗地税发[2004]220号是否可作为依据
·回复:、符合公司福利制度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或赔偿款支出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由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依据旧税法精神制定的穗地税发[2004]220号不可直接作为参考依据。
·主题:我公司由于资产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根据《破产企业法》的规定先支付清算费用、以前欠税和工资等再偿还其他债务。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公司的收入纳税。 请问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已经无钱还债,用什么钱来缴税?公司股东不是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吗?

·回复: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时,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清算所得。这只是计算清算所得税的处理,至于实际缴纳税款方面应按照企业破产处理的规定、有关款项支付的顺序等实际情况确定。
·主题: 在石碣国税办税时遇到石碣国税的有些规定,觉得无法理解,希望得到贵局答复: 一、税局郑股长对我说,少于两万元的代开发票,税局不给开具。难道我司就不能做少于两万元的业务?据国税局郑股长说,因为国家已经把起征点调到5000到20000元,所以去国税代开发票金额不得低于20000元,搞笑。还有更搞笑的,买百位普通发票的,必须申报收入在11000元以上,千位的普通发票,收入的申报额则必须在22000元以上才可以买。申报额不够标准的,居然要求补申报到所谓的标准??二、我司上年申请了小型微利企业,可是前段时间得到税局通知,要取消,且不说原因,我司总共8人,总资产额还不到30万,收入总共才20多万,不计成本费用利润也就20多万,无论横看竖看都是小型微利企业,为什么要被被要求取消??还有在内部规定了一个什么企业所得税税负标准,相关规定如下:年销售收入300万以下的所得额不得少于收入的5%,300万到500万之间的收入就不得少于3%,500万以上收入其所得不得少于1%。这叫什么规定?按这个标准,小企业缴纳税金比例远大于大企业,难道小企业就该死吗??三、还有增值税税负,说是行业标准,

·回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4号)规定,对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万元/月,因此个体经营者营业额不足2万元/月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要提供符合备案条件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与企业税负等指标无关。 3、税负等指标只是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是否异常进行初步判断的参考,企业是否存在纳税问题还需要分局进一步核实检查。但若简单对指标进行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将进行调查核实。 4、作为企业纳税情况异常的预警指标并非简单的行业平均值,一般会比行业平均值下浮一定幅度。这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分局的指导和应用。也欢迎企业向我们反映具体问题。

·主题: 我公司大大打算出售一台2006年购买使用的旧设备,请问需要通过什么样的税务程序。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回复:财税〔2008〕170号规定可申请4%减半征收,请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
·主题: 我单位是个体工商户,这个月去国税代开发票,国税的人说收入没达到2万元,不能代开,但我们与客户结算货款时,对方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不是让我们为难嘛,我们怎样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如果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话,我们也不够资料(我们一年才20-40万的收入)
·回复:《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将纳税人每月起征点调整到20000元,20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明确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月销售收入20000元以下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2号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即可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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