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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销售旧设备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销售一批旧设备,该批设备既有08年以前购入的,亦有09年后购入的,请问我公司在销售该批设备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申请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明细账。

主题:出口发票核销后才需作废 一本出口发票已经用完有半个月了,就在企税通网上核销,并已经核销通过了,但今天报关员突然说有发票需要作废,请问发票已经核销了,但是后来发票又需要作废,该如何做呢?

?回复:出口发票核销后才需作废 您好:已核销的发票是不能再作废的,建议你收回发票联,先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再重新开正确的,收回的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背面,以备税务机关查核。红字发票除记账联外,其他联次不得撕下。

?主题: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企业所产生的损耗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回复:正可以。

?主题:专用发票作废该怎么处理 你好,我公司7月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已认证,我公司当月收回发票已作废。

?回复:专用发票作废该怎么处理 您好: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请持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主题:厂租抬头非我司名字我司是新开的外资企业,租用居委的一个厂房。现在厂房已由我司使用,电费,水电费,厂租由我司承担,但是因为电压器过户还没有办好,电费单的抬头还是上一家企业的名字(非我司名字),但其实属于我司的费用,请问,如果我司写一份说明,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可以税前列支吗?

?回复:厂租抬头非我司名字 您好: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应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其中取得的发票须以公司为受票人。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的付款人必须为企业的全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也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你司应尽快取得以你司为受票人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主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金额问题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是用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核销的呢,我用了不含税金额核销了,怎么办呢?

·回复: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金额问题
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是用含税金额核销的,请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修改事项。

?主题: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全额抵扣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请教一下:取得此技术维护费发票336元是作为进项税额还是作为费用入账.如果作为进项税额也不在增值税纳税表中12栏进项税额栏中体现.

?回复: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主题: 我公司7月31日上传的认证文件,截至8月8日在发票认证状态查询中显示的处理情况仍然为空,非常着急,不知道是否有认证成功,盼解决。

?回复:网上认证认证结果一般在提交文件2日内返回结果,您司8月8日查询无结果代表尚未通过认证。

?主题: 请问辣椒干、辣椒粉、丁香这三种属于免税的蔬菜品种吗?因为蔬菜免税品种里没有找到这三个名字。供应商回复这些都是通过晒干、磨成粉的程序,没有添加其他东西。

?回复:免税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主题:我想了解如何查询企业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回复: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网上办税->公众查询->税务登记 模块自行录入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查询,可以查询纳税人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

?主题: 根据广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实行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后,电厂发电收入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电费收入,由广东电网公司按照电厂上网电量及结算电价直接向电厂结算;第二部分为燃气、燃油加工费补贴,由电厂所在地财政部门支付。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8〕67号转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 请问,该项燃机电厂的该项补贴收入是否可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谢谢!

?回复:1、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转发文中已删去了“不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字句。 2、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依据以下规定处理: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主题: 独立核算分公司汇算清缴应提交哪些资料资料?我分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珠宝首饰,现申请注销,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一直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汇算清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回复: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总机构在汇算清缴之后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如果分支机构办理注销,需提交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分支机构撤销的情况说明,及其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将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的说明。办理注销当季如果无法取得分配表,可进行零申报。

?主题:我的车辆购置税本子弄掉了,请问怎么补办。

?回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发来的询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所需提供资料车主如实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资料:(一)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东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等原件。(二)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东莞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二、车购税完税证明补办流程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依法提出申请,到东莞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办理。地址为: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龙樟路时丰大厦一楼。电话:22608690。

我公司是一个城市公交企业,注册地址在东莞市塘厦镇,根据财税[2012]51号及国税发[2012]61号文的精神:从2012年起我公司购置的公共汽车应免征车辆购置税,文件下达前我公司已购置了25台汽车(2012年5月份购)。请问1、已交纳的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和以后购置车辆的免税手续是在东莞市国税局塘厦分局办理还是在东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2、以后购置车辆的免税手续是现在办理还是购车时办理。

?回复:车辆购置税的退、免
您好:尊敬的纳税人,您发来的询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一)规定,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东莞市各项车购税业务,统一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而我分局暂未收到该名录,因此暂未判断贵公司购买的车辆是否纳入免税范围。待收到相关资料后将按规定办理。如需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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